作者:赛捷物流 发布时间:2017-03-31
客户与本公司应当承认以下各项条款,作为共同遵守且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款,客户自支付运费起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约条款之内容。
1. 客户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意志,本公司对下列物品拒绝承运:
1)易燃,易腐烂或具毒性,爆炸性,杀伤性,腐蚀性及放射之危险品;
2)毒品或吸毒相关器具;
3)妨害风化之图书,照片,雕塑品或器具;
4)侵犯商标,著者权或知识产权之物品;
5)货币,增值税发票,其他税票或有价证券,金银财宝,古董,贵重金属;
6)活动物,格物或种子;
7)具有通信性质之信函;
8)电子用品;
9)一切粉末,液体物品及光盘;
10)非正品/仿制的货品(如客户委托本公司发运的货物为非正品或仿制货品,一旦遗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11)外贸余单的货品;
12)疑似品牌非正品的货品,或客户说明是正品,但价钱是不合理的货品;
13)受到中国海关出口管制及其它国家海关进口管制的禁运物品,如食物、中药材料等;
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货品;
2. 客户承诺本公司有放弃或拒绝接收不适宜集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名称及价值、以及国家法律明令禁示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的权利,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客户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客户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本公司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相关的存仓,退运和转运费用;
4. 客户货物内溢出、渗出或漏出任何液体或固体,又或者因货物包装不当或货物本身等种种因素,而引致其它货物的污染或损毁,本公司有追究客户法律责任和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5. 本公司不接收货到付款之货物;
6. 本公司只接受及处理一个运单号码一个包装货件(或包含店铺多件货品)。如卖家提供一个运单号码,但发出两件或以上的包装货件,本公司将拒收有关货件或签收后,如有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 本公司有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重量等信息的权利,以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8. 经本公司委托发运的货物均会被随机抽样调查,或发现货物不符合本条款的要求,本公司将拒绝承运;
9. 本公司之工作人员有查看货物的权利,在确认货物中没有违禁物品的情况下,客户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可领取货物。